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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发布时间:2024-06-22 15:55:54 | 917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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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是关于法理学的一些深入思考和总结,主要涉及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方面。

在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中,作者可能会深入探讨法律的本质。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其本质在于通过明确的行为准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体权利。法律的本质也体现在其普遍适用性上,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每个人都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

法律的功能是笔记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法律具有规范功能,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引导人们的行为。同时,法律还具有保障功能,通过制裁违法行为来保护社会利益和个体权益。此外,法律还具有预测功能,通过提供明确的法律规则,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在价值层面,法律追求公正、自由、平等和秩序等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体现,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实现。同时,法律也需要在不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和协调,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此外,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还可能涉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例如,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体现在经济法、商法等法律部门中,通过规范经济行为来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则体现在宪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中,通过规范政治权力来保障民主和法治。

综上所述,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是对法理学深入思考和总结的产物,通过对法律的本质、功能、价值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今日任务: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理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中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美国制定对垄断企业限制的谢尔曼法;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香港政府98年下场干预;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立法。

这些法律现象属于民法或者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吗?这些法律现象有什么共同的特点?

经济法是什么?要想解答是什么,就必须解答经济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有四种学说:1、国家干预说(国家需要干预的社会经济关系;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管理经营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作关系)3、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关联耦合说(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的。)4、社会公共利益说(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调整具有社会性的经济关系)

其中第三种耦合说被采纳。

耦合说有社会性和管理性两种特征。社会性是指社会单元的自身利益以及与外部产生交往的社会利益;管理性是指从管理的角度来衡量经济关系。

耦合说中的两类关系是指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就是国家对市场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的管理;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调控。

经济法的特征有五点:1、经济性:和经济有关。2、社会本位: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3、国家适度干预性。4、综合性:经济关系的复杂多样使得经济法调整的综合。5、公法私法的耦合性: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干涉。

Q: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

Q: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的体系:1、二元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2、三元结构: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和国家引导促进。3、四元结构: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的理念有四点:1、以消费者为本(应当给予消费者优先特殊的保护)。2、社会整体利益优先。3、实质公平(公平与效率的二元对立中,公平处于优先地位)。4、平衡和协调。

经济法的三大基本原则:1、社会本位原则 2、平衡协调原则 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与行政法区别最大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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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去见经济法的导师,不知道什么情况,祝我好运吧。

张文显法理学笔记(五)(阅读笔记-经济法学原理和案例教程)

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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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面疫恐惧,因此禁止溯及即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空间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刑法的时间效率及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诉的效力。看到这段话之后,想到了开封淮河医院错换28年的案例,除了关注案件的判别之外,我更想思考的是 诸如狸猫换太子的事件。两个孩子抱错已成事实,那么到底我们是追究主观犯错还是客观犯错?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都弥补不了两个孩子这28年的人生以及对两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我们要思考的是怎么样在在现代的医疗中,孩子出生后没有特殊情况都和母亲待在一起,已经大大减少了此类事情的发生。我的孩子在出生后因为缺氧,就在新生儿保温箱里待了一个星期。当时我也思考过是否会有报错的现象。但是什么也没有发生。我想在判决此类案件时,除了弥补当事人的错误之外,医疗机构更多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思考题,2013年加行贿,600万行贿时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00万,2016年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如果行为人2017年被抓,应当适用何时的司法解释?我的理解是应该是用2016年的司法解释。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的是医援手,就可以救起一名,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我老师说,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那我不是很支持见死不救罪。不过可以要求公民在一些遇到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这种犯罪应该属于轻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原本在我的认知当中是凡事皆有因果。但是书中却说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接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而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着一种经常的连接,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这是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他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因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会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 917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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